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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結合我縣實際情況,伊川縣人民政府制定了《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就《通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按照《洛陽市2024年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要求,根據《伊川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伊政通〔2020〕14號)文件內容,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重新進行了劃定。
二、起草過程
《通告》由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起草過程中充分征求、吸收了縣直相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意見,依法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并得到通過,2024年12月13日經縣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一)禁止使用區域范圍
1.鶴鳴大道以西,龍鳳大道以東,S323省道(文博大道)以南,理學路以北。
2.我縣轄區內的工礦企業,主要施工工地等機械高頻使用場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及高排放標準
1.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
2.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的;
(2)經檢驗,排氣煙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Ⅲ類限值,或目視有明顯可見煙的;
(3)未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中第三階段(國Ⅲ)排放標準的。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1.禁止使用區域內,禁止銷售超過污染排放標準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Ⅲ排放標準。工程招標和施工、生產中,鼓勵選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2.禁止使用區域內,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合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要求,即懸掛環保號牌、攜帶生態環境部門核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采集卡”、機械信息登記完整,定位正常在線和尾氣排放合格等。
3.春耕生產、夏收夏種、秋收秋種期間,在鄉村地區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農業生產作業的不受禁止使用區域限制。
4.應急、搶險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情況不受禁止使用區域限制。
(四)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兑链h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伊政通〔2020〕14號)同時廢止。
四、解讀機構: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解讀人:張燦敏
聯系電話:0379-6935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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